收尾项目管理办法
收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项目收尾工作,确保工程项目自开工至竣工销号全过程受控,提高公司总体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收尾工程项目,由公司债权管理部、工程部、工经部等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收尾项目的界定
第三条 收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收尾项目)的界定:自移交业主单位运营管理之日起至项目清算销号止的进入收尾阶段的项目。
第四条 收尾项目以公司工程部下达的“收尾项目认定通知书” (参见附件1)为准。工程项目达到收尾项目界定条件的,由工程部与财务部商议,在三十日内报经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总会计师审批后,由总经理签署下达 “收尾项目认定通知书”。
第五条 原项目经理为收尾项目负责人;原项目经理调离公司的,由公司指定收尾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收尾项目的清理移交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接到“收尾项目认定通知书”后,应立即成立清理移交工作小组,由项目经理、书记任组长,项目总工、总会任副组长,项目工程部、工经部、财务部、物资部、安质部、实验室、办公室负责人为组员。清理移交工作小组对验工计价、劳务结算、实物资产、债权债务、合同协议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移交。
第七条 收尾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对收尾项目全部经济事项负责,不因收尾项目的资料清理移交而解除责任,直至项目质保期满,债权债务等事项全部处理完毕。
第八条 收尾项目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清理移交报告。清理移交报告后附移交清单(参见附件2),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清理移交主要内容:
(一)验工计价清理移交
收尾项目对业主末次计量,应按照合同清单(修正工程量清单)逐项核对,确保合同内项目不漏计,同时应按照合同条款完善价差调整;对于合同外项目,应完善所有变更索赔手续,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齐全。
向公司工经部移交业主合同(含协议、专项条款、通用条款、项目专用本)、业主下发的与工经相关的文件、纪要、函件、指令等(同时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期业主批复的验工计价资料、决算资料工程数量计算书;变更索赔的完整签认资料。收尾项目应对竣工决算进行风险说明,内容至少包括:超计、多计、漏计、重复计量的相关项目及计量变更不符合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
(二)劳务结算清理移交
全面清理劳务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及民办结算情况。
向公司责任成本中心移交民办合同签订台账(参见附件3),后附合同及补充协议;民办结算汇总台帐(参见附件4),后附民办结算单;民办结算未结账、终止协议一览表(参见附件5),说明未结账终止原因及解决方案。
(三)物资设备清理移交
对项目机械设备、小型机具、周转材料等固定资产的结存情况进行帐实核对,并将拟处理情况报公司物资设备部审批,严禁未经公司审批擅自处理。对于不能处理完毕的机械设备、小型机具、周转材料等固定资产,移交公司物资设备部统一管理。资产内部调转应完善相关手续,对于出现的调拨单价等纠纷应及时申请公司内部仲裁。
向公司物资设备部移交物资机械合同签订台账(参见附件6),后附合同及补充协议;移交收(发)料单、物资动态报表、物资机械租赁费用扣款台帐、物资限定额发料台帐。
(四)办公资产清理移交:
对办公车辆、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等的结存情况进行帐实核对,并将拟处理情况报公司办公室审批。对于不能处理完毕的办公车辆及设备,移交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
(五)竣工资料及实验测量设备清理移交
收尾项目应明确竣工文件的相关责任人,处理竣工文件及验收相关资料编制与收集。对项目试验、测量设备进行清理,并将拟处理情况报公司技术中心审批。对于不能处理完毕的试验、测量设备,移交公司技术中心统一管理。
收尾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向业主收集项目的初步验收报告(原件)、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原件)、工程验收专题会议纪要(原件)、工程验收证书(原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记录(原件)、建交表(原件),并对项目的工程技术总结、竣工文件总目录、分卷目录及其它竣工资料进行整理,确保上述资料的完整。上述资料报经公司技术中心审核后,向公司档案室移交科技档案。
(六)财务清理移交
库存现金余额为零,原则上银行撤户,存款余额汇回公司财务部,备用金、实物资产全部清理完毕;核实债权债务,清理财务遗留事项。
向公司档案室移交会计凭证、日记账、明细分类账、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
向公司债权管理部提供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会计人员分工及变动情况表(参见附件7);编制利润情况表(参见附件8)、成本情况表(参见附件9)、上交款情况表(参见附件10)、《债权档案》(参见附件11)、其他应收款情况表(参见附件12)、债务情况表(参见附件13);编制税费情况表(参见附件14),说明税费缴纳流程,提供税费缴纳(含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建筑发票复印件;
向债权管理部移交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的项目收尾人员工资计算单;移交收尾项目的电子财务账套、财务专用章,提供截至移交时点的科目余额表、会计报表、经济活动分析。
(七)项目存在的遗留问题及拟解决办法。
(八)其他需清理移交事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要动态掌握收尾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指定专人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收尾项目存在的各项问题。
(一)工程部:界定公司收尾项目,及时下达收尾项目认定通知书。掌握收尾项目施工和工程整修情况,指导配合收尾项目及时进行缺陷修复;
(二)工经部:督促项目完善变更、调概、索赔等手续,掌握项目对外计量及竣工决算办理情况,指导配合项目做好竣工决算审价工作,接收项目核备的决算资料;
(三)责任成本中心:全过程监控项目协作队伍的结算情况。对项目上报的结算单、结算台帐等核备资料专人审核,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四)物资设备部:掌握项目机械设备、小型机具、周转材料、库存物资的清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收尾项目对内部物资调拨单价存在争议的,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领导裁定;
(五)技术中心:指导督促项目编制竣工资料、施工总结,协助项目向档案室归档竣工文件,对试验、测量设备的清理和处置情况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六)安质部:掌握项目交工、交验情况,督促项目做好工程创优的准备工作及资料收集;
(七)财务部:掌握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做好日常财务监控工作,督促项目按时移交财务档案,接收已清算销号收尾项目财务账目;
(八)人力资源部:根据项目收尾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人员,掌握收尾人员动态,核定收尾人员工资标准;
(九)监审部:指导配合项目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和迎接外部审计工作;
(十)办公室:掌握项目办公车辆、办公设备和低值易耗品清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明确项目印章保管人或收回印章;
(十一)债权管理部:掌握收尾项目工作进度, 指导督促项目及时清理债权,代管部分收尾项目的财务账目。
第四章 收尾项目的人员管理
第十条 收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调离要征求公司分管领导的意见,收尾项目人员必须能够确保收尾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未清算前调离需办理移交手续,因收尾工作需要必须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服从清算工作安排,新调入单位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收尾项目仍负责收尾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为使收尾人员安心项目收尾工作,各单位、各级领导要从日常工作、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关心收尾人员。
第五章 收尾项目的资金和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收尾项目应于月初制定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并上报公司领导审批。项目应收账款按合同约定未及时收回的,公司原则上不予垫付费用等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账务代理的收尾项目预支备用金、支付款项,需经收尾项目负责人同意,公司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办理支付,转债权管理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需账务代理的收尾项目列支的成本、费用,经收尾项目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交债权管理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收尾项目的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七条 收尾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债权清收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的财务人员、工经人员是债权清收的辅责人员。应收债权应定期与建设单位(甲方)办理核对签认手续,避免债权不实或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诉讼时限。
第十八条 收尾项目对业主末次结算,应先报公司工经部审核,并附结算情况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债权管理部应建立收尾项目债权管理台帐,做好应收账款的分类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指导督促收尾项目负责人按时清收回工程款。
第二十条 收尾项目劳务队伍结算经收尾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责任成本中心复核,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收尾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外欠款的清偿工作,在不能及时支付外欠款时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严禁将责任和矛盾上交至公司本部。
第七章 收尾项目的账务代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财务移交后,债权管理部将对移交的收尾项目进行账务代理,根据公司的业务流程进行日常的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
第二十三条 账务代理要做到手续齐备、处理及时、数字准确、账目清楚,符合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按公司规定计算收尾项目留守人员工资,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收尾项目收入、成本、盈亏单独核算,会计档案单独装订成册,并按规定移交公司档案室。
第八章 收尾项目的印章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尾项目印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使用履行相应手续。项目结束后,必须将行政、党组织印章和财务专用章(不含公司账务代理收尾项目)上交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账务代理收尾项目的财务专用章上交公司债权管理部管理,在对项目账务代理结束后,应将收尾项目财务专用章移交公司办公室。
第九章 收尾项目的清算销号
第二十八条 收尾项目应做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配合工作,具体要求公司监审部将另行下发外